
台湾首富郭台铭控告前《壹周刊》记者臧家宜勒索3200万元台币案,20日首度开庭审理,结果场外出现惊人发展。男子徐靖崴当日现身法庭外出示一份台湾高等法院1995年的判决书,声称郭台铭不仅在1988年间和自己的表妹陈崇美外遇、同居,甚至还被陈女偷拍裸照和性爱影带,而曾介入此事的他和陈女当年因此遭郭台铭控告恐吓取财。(图为郭台铭与已去逝的爱妻林淑如)
东森新闻网报道,徐靖崴指出,当时38岁的郭台铭结识时年25岁的陈崇美,原因是陈女在承销部专门辅导公司股票上市,而郭台铭的公司(鸿海塑料公司)正要申请上市,由于当时郭妻林淑如远居美国,陈女误以为他单身,因此和郭台铭在郭位于台北市徐州路住处同居达五年,也协助鸿海上市。
陈崇美与郭台铭交往三年多后,因为得知郭台铭有意分手,于是找上不知情的征信社业者到她的住宅卧室装设隐密型录像器材,然后于1992年11月间邀约郭台铭到她住处,两人的亲密行为全程被录下,陈女将这些裸照和性爱影带都留下备份,作为和郭台铭谈判分手的有利条件。
该份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的字号是1995年度上诉字第九八一号,判决日期是1995年10月3日,内容显示,“陈崇美于1988年间认识郭台铭,陈崇美明知郭台铭已婚,却仍与之发展不正常之男女关系,并进而趁郭台铭之妻林淑如富美之际,搬进台北市徐州路郭台铭住处与其同居”。
判决书指出,直到1992年间,陈崇美得知郭台铭有意分手,于是找上某征信社到她位于台北市万华青年路上的住宅卧室装设隐密型录像器材,同年11月,已搬回家的陈崇美邀约郭台铭前往她住处,两人在她卧室做爱,郭台铭的裸照以及两人性爱过程全遭拍录。
判决书说,陈崇美当年告诉法官,她原打算将裸照与性爱录像带留下备用,后来双方多次讨论分手后,郭台铭原承诺给付陈百分之五的鸿海股权,后来变成只愿意给五百万元,而且在汇款三百万元后就不再给钱。
针对徐靖崴和臧家宜的指控,鸿海发言人丁祈安表示说:“臧小姐要对他自己的言行负责任,有任何恶意侵害到鸿海公司和鸿海领导人名誉的言行,我们都会依法追究到底、绝不宽贷。”丁祈安表示,有关郭台铭婚外情事件,不予评论,但强调:“至于利用媒体放话、甚至涉及攻击个人私德等行为,也要回归法理基准。”
郭台铭、陈崇美纠纷事件簿
1988
郭台铭因鸿海打算上市,结识证券公司襄理陈崇美,两人进而开始在郭台铭位于台北市徐州路的住处同居。
1992/8
陈崇美发现郭台铭有意分手,找人在自己家中装设隐密型录影器材。
1992/11
陈崇美邀约郭台铭到家里燕好,并趁机录下郭的裸体,以及两人做爱过程。
1992/12/14
郭台铭同意给陈崇美500万台币,并先行汇款300万台币到陈的户头。
1993/03/22
陈崇美找开征信社的徐靖崴,协助讨回剩下的200万台币。
1993/10/14
郭台铭报警声称被恐吓取财,陈崇美被捕遭收押。
1995/10/03
高等法院二审宣判,陈崇美和徐靖崴两人因强制罪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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